開課日期 | 課程名稱 | 附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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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日起 | 臺南市東區私立聖公會幼兒園112學年度收退費基準 | 下載 |
臺南市東區私立聖公會幼兒園112學年度收退費基準
施行日期:112年8月01日至113年7月31日止
公告日期:112年6月30日(上學期)
112年12月31日(下學期)
一、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「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二、學期起迄日:第1學期自112年8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止;
第2學期自113年2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止。
三、本園各項收費如下:
收費項目 | 期間 | 2歲 (學齡) | 3歲 (學齡) | 4歲 (學齡) | 5歲 (學齡) | 備註 |
學費 | 一學期 | 16260 | 16260 | 16260 | 16260 | |
雜費 | 月 | 5047 | 3998 | 3998 | 3998 | |
材料費 | 月 | 314 | 314 | 314 | 314 | |
活動費 | 月 | 954 | 954 | 954 | 954 | |
午餐費 | 月 | 629 | 943 | 943 | 943 | |
點心費 | 月 | 943 | 1153 | 1153 | 1153 | |
學期收費總額 | 63582 | 60432 | 60432 | 60432 | ||
延長照顧 服務費 | 18 : 00 過後開始收費,最晚服務時間 19 : 00 收費方式: 每█半小時或□小時 60 元 每月最高收費上限 2000 元 | |||||
家長會費 | 一學期 | 0 | ||||
保險費 | 一學期 |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| ||||
校外教學費 | 次 | 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|
*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,不得任意編列收費項目向家長收取費用。
四、退費基準:
1、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,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(一)學費、雜費:
a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b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c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d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(二)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(三)辦理退費之基準日,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。
(四)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
2、請假退費:
(一)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(二) 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,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。
(三) 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(含例假日、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)以上,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等代辦項目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。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。
優惠對象:
1、同父母兄弟姊妹一起就讀:每位學費減免1000元。
2、單親及清寒家庭:經開立證明,學費減免1500元。
各項費用之收取,未經報請不得擅自調高收費,且不得擅自假借其他名義另行收費。